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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中华世纪坛基金章程

  1. 总则

  2. 第一条:为了弘扬中华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展现中华民族在世纪之交的凝聚力、创造力和向心力,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兴建一座迎接新世纪的标志性和纪念性建筑棗中华世纪坛,并成立中华世纪坛组委会。组委会为了给所有关心首都发展、国家繁荣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机构、团体,提供一个参与中华民族世纪纪念碑棗中华世纪坛的机会,通过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向社会筹集建设和维护资金。为筹集公益捐赠基金,加强集资工作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世纪坛组委会委托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办理中华世纪坛的赞助或捐赠手续,为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内设立“中华世纪坛基金”。

    第三条: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中华世纪坛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管理。管委会主任由北京市主管副市长担任。

    第四条:专项基金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等有关规定及基金会章程。

    第五条:本基金(包括资金和物资)全部用于中华世纪坛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相关活动。

  3. 基金

第六条:基金来源

  1. 国内外社会团体、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中主要是港、澳、台及国外华人友好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和实物,与中国有良好交往的国外企业自愿捐赠的资金和实物。

  2. 组织社会各界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画等各种活动收入。

  3. 符合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七条:基金运用

(一)资助中华世纪坛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二)资助中华世纪坛的有关设计、宣传及社会活动。

(三)表彰、奖励在建设中华世纪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基金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独立核算,参照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及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等监督。

第九条:中华世纪坛建设及集资善后工作完成后,专项基金集资工作同时停止。

  1. 捐赠

  2. 第十条:捐赠坚持自愿、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二条:捐赠者的荣誉和待遇。

    (一)捐赠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颁发荣誉证书、纪念品;组织捐赠仪式(邀请中央有关领导及市主要领导出席);捐赠者作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名誉理事;作为嘉宾出席开坛仪式及有关庆典活动;在位于主体建筑地上一层环形大厅的“中华世纪坛功德碑”显著位置留名(文字包括捐赠个人或机构名称、数额,并可注明企业标志及企业对新世纪的祝愿语等);在《中华世纪坛画册》整版介绍赞助者情况;报刊和电视专访各一次;报刊鸣谢一次。

    (二)捐赠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颁发荣誉证书、纪念品;组织捐赠仪式(邀请市主要领导和组委会主要领导出席);捐赠者作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作为嘉宾出席落成仪式及有关庆典活动;在位于主体建筑地上一层环形大厅的“中华世纪坛功德碑”显著位置留名(文字包括捐赠个人或机构名称、数额,可注明企业标志等);在《中华世纪坛画册》半版介绍赞助者情况;电视专题报道一次;报刊鸣谢一次。

    (三)捐赠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颁发荣誉证书、纪念品;组织捐赠仪式(邀请组委会领导出席);作为嘉宾出席落成仪式及有关庆典活动;在位于主体建筑地上一层环形大厅的“中华世纪坛功德碑”明显留名(包括捐赠个人和机构名称及数额);载入《中华世纪坛捐赠名册》;电视或报刊专题报道一次;报刊鸣谢一次。

    (四)捐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颁发荣誉证书、纪念品;捐赠者作为嘉宾出席落成仪式或某项庆典活动;在位于主体建筑地上一层环形大厅的“中华世纪坛功德碑”留名(包括捐赠个人和机构名称及数额);载入《中华世纪坛捐赠名册》;报刊鸣谢一次。

    (五)捐赠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捐赠者作为嘉宾出席某项有关庆典活动;在位于主体建筑地上一层环形大厅的“中华世纪坛功德碑”留名(包括捐赠个人名称及数额);载入《中华世纪坛捐赠名册》。

    (六)企业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个人捐赠人民币1千元以上(含1千元)、1万元以下,颁发荣誉证书,在中华世纪坛建设纪念馆留名。

    第十三条:对赞助企业或个人,将根据赞助额度和赞助者愿望,协商有关答谢事宜。

  3. 组织

  4. 第十四条:中华世纪坛基金实行管委会负责制。北京市刘敬民副市长任主任,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领导任副主任,中华世纪坛组委会副秘书长和赞助数额在300万以上的企业代表或知名人士若干人任委员。

    第十五条: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还将聘请国内外著名人士担任专项基金管委会名誉主任、副主任和名誉理事。

  5.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6. 第十六条:中华世纪坛基金管委会主任为专项基金负责人,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负责管理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款项转给组委会使用时,需由管委会领导批准。

    其中:1千万元以上由主任组织召开管委会办公会决定或由主任签字批准;5百万元至1千万元由主任签字批准;5百万元以下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代签批准。

  7.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

中华世纪坛组委会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咨询电话:(010)65141150;65141175

FAX:(010)65141165

E-mail:ccdf@263.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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